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19-00608 |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 标题 |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闽财税〔2019〕5号 | 发文日期 | 2019-01-31 | ||||
| 关键词 |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 废止时间 | |||||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好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月31日